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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社厅开征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3/12/11 14:53:32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12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农民工工作处。

  电子邮箱:thoz88@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41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农民工工作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1日

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保监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将发展家政服务业作为促就业、惠民生、扩内需和调结构的重要途径,在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更加广阔,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但行业发展仍面临着制度不健全、市场较混乱、企业规模小、人员素质低、权益保障难等发展障碍和瓶颈制约。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省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划。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省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并对规划提出的重大任务与重点领域的执行情况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检查评估,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着力培育家政服务示范企业。根据“十二五”期末培育100家家庭服务行业示范企业的目标要求,各地要重点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家政服务行业示范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对被评为省级(含)以上示范家政服务企业的,由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规定的,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助;属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加快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引导家政服务业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支持家政服务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各地要对获得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和补助。具体标准为:对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知名品牌的,由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著名商标(名牌)的家政服务企业,地方政府根据财力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制修订工作。围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制定并推广实施家政服务业标准体系。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规范条件的,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对特别重要的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也要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建设,并可根据财力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质标发〔2009〕75号)规定,分别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积极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重点引导和督促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进一步规范家政服务业劳动用工行为。家政服务企业还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明确企业、员工和家庭三方权利与义务。完善家政服务业薪酬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和鼓励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推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及时调处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政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六、完善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省级有关专项资金要调整优化支持重点,根据发展家政服务业工作需要,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规定,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微企业贷款等扶持方式,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家政服务业信贷需求。加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培育和扶持家政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七、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从事家政服务业就业、创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

  各地应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护理、病患陪护等家政服务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家政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1〕80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以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家政服务业。有条件的地区对毕业年度内大中专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业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工资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八、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整合各方资源,逐步建立专业学历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各市应确定有条件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作为本地区家政服务人才教育培训的骨干单位。充分发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职业培训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业职业培训,力争使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都能得到1次职业技能培训。依托院校与家政服务机构建立家政服务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家政护理专业,培养全日制家政护理专业学生。大力加强护理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对经培训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支持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具备培训办班资格或办学条件的行业培训机构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开展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加强家政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家政服务业高端人才和职业经理人培育计划。

  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岗位技能比赛,对优胜者按规定给予表彰。

  九、创新保险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继续落实《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有关扶持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家政服务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可以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在实行“五费合征”政策的地方,用人单位可以为家政服务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对家政服务员的工伤权益保障,减轻企业负担,防范工伤风险。

  鼓励家政服务企业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市场运作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由家政服务企业、服务人员和财政补贴共同承担保费方式,实施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社会风险。具有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承保职业责任保险。具体保费分摊、财政补贴期限和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做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实施浙政办发〔2011〕132号文件明确的政策规定,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本意见由省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地税、质监、人民银行、保监等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